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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思伟] 时间:2025-04-05 08:12:59 来源:无疆之休网 作者:小西康阳 点击:52次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对人财物进行统一管理,这项司法体制改革属于国家权力的重大调整,事关重大,改革能够走多远,几乎所有人都看不透,自己的利益蛋糕会被切掉多少或者能抢得别人多少,也是看不透,于是有人兴奋,有人消极。按照权责相统一、有权必有责的原则,一种权力的独立行使意味着责任的独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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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出司法地方化 司法改革推进过慢时,很多人抱怨、批判司法地方化,认其为中国当代司法体制的一大病灶。司法改革的关键是对司法特点的把握,其根本是要确认法官、检察官的司法主体性,放权、授权、还权于法官、检察官个体,并辅以公开、说理、同行评议、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让法官、检察官不以当官为本位,以具体的司法工作为目的,在法官、检察官的位置上真正成为宪法和法律的代言人。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与渐进,司法的职业化、专业化也进入关键时期,每一步都是对现有司法体制的重要改动。  要办案,不要当官 司法行政化是另一个被诟病的当代中国的司法体制问题,常与地方化问题一并提及。省级统管很多人解读为垂直管理,在我看来未必是对的。

司法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行使,意味着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只能服从法律,而不屈从来自外界的任何压力和干预。这也正是第三轮司法改革发生的基本逻辑。法院对于自身廉洁与否,当然有直观的了解和感受。

再加上从众心理的作用,我们对一定事物就难免人云亦云,没有足够资讯的情况下就形成结论并坚信不疑。每当一些司法不公的盖子被揭开,人们发现,那里面常常隐藏着司法腐败。究竟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还是当局者清,旁观者迷?真不是一句话可以给出定论的。即使是法院,对于自身真实的腐败情况也不一定精确掌握(如果做到这一点,腐败也就没有立足之处了),当某些腐败官员被查处,有时法院上下也都大吃一惊。

没有司法廉洁,恐怕就一定没有司法公正。法院外部对于司法廉洁的评价往往低于法院自身的评价,这种落差是社会对司法的期望值过高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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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连接得如此紧密,两者的关系真可谓形同狼狈,难分难舍。法院对于廉政建设的成效能够依据第一手资料加以认识,对于司法廉洁,也能够从司法的全貌和法官整体加以判断。平心而论,法院以外的社会对于司法廉洁的评价不可能全是客观和理性的,长期以来不断强化的司法腐败的印象最终会形成对于司法的刻板印象。当然,法院的自身评价也不是没有任何局限性,我们不能忽略的一种可能性是,由于司法腐败往往具有隐秘性,除非集体通同腐败,否则腐败都发生在个体之内。

多年来,各级法院的工作报告不止一次直言不讳地指出司法系统确实存在司法腐败现象,也反复强调遏制腐败的决心。这些年来,我国司法公信力之缺乏,是与司法腐败阴影的笼罩密不可分的。人们意识到,普遍性的司法不公足以使司法的大厦崩塌,普遍性的司法腐败会使司法失去公信力。当人们根据以往的感知,确切地知道在这个领域存在过比较严重的腐败现象的时候,人们更不会轻易相信短时期内便玉宇澄清万里埃了

越权的问题最主要的表现在什么地方呢?主要表现在下位法越权上。比如河北省关于土地管理的一个案例,一个农民老太太办理土地证的时候,发现地方性法规和土地管理法是不一致的,最后通过给全国人大写信反映,全国人大经过研究,认为反映的问题有道理,通过河北省人大,这样一个问题被纠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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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个标准是法律统一的标准。现有的法律体系概念及其结构是有局限性的,这个局限性是已经非常明显了。

合理性标准对于法律的审查和评估也是一个重要的标准。进入 刘作翔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律审查 。因此,可实践性、可操作性、可实用性应该作为法律评估的一个标准。一般来讲,下位法可以细化上位法,这是它的功能。包括更早年,浙江医科大学竟然可以发布一个决定,不招收吸烟学生,一个事业单位主体,一个教学单位可以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主要原因是决策者或作决定的人没有意识到他的权力界限在哪里。第四个标准是适应性标准。

法律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第一个标准是合宪性标准。

另外一个标准就是法律的统一标准。但是实施细则细到什么程度,确实需要认真研究。

第五个标准是可适用性、可操作性、可实践性。这些问题都是在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不是靠坐而论道就可以解决的。

这一个问题和前面的问题可能不是一个层次的问题,即法律统一的问题,或法律统一的标准。从古到今有没有不变的法律?可能没有。这些问题在实践当中都暴露出来了。本文就此从合宪性标准,合法性标准,合理性标准,适应性标准,可适用性、可操作性、可实践性标准,法律统一的标准等六个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下位法可以细化法律,但是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相抵触、不一致。  刘作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这个合宪性标准是需要具体解释的,即针对宪法以下的所有规范。下位法到底能做些什么?这个问题是我们在研究过程中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没有永恒的法律,法律永远处在一种变动过程中,虽然我们说法律要保持稳定性,但是那种稳定性从法理上解释,是一种变化中的稳定。而合宪性标准也包含和针对了法律,因为它是一个金字塔结构。

还有像河南法官李惠娟的种子法案件最终导致河南省人大修改了与种子法不符合的规定,重庆大学生结婚被开除学籍的案件(十年前一对重庆大学生结婚,因违反了当时教育部关于大学生不能结婚的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籍,引起了诉讼),最后导致教育部取消了大学生不准结婚的规定,因为它和上位法即婚姻法有冲突。所以合理性标准是一个层次非常高的标准。要实现科学立法,对法律进行审查和评估是十分必要的。历史文化建筑条例是上海市的一个地方性法规,这个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主管机关是谁,怎么认定,另外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维修资金谁来拿,是住户来拿,还是政府来拿,还是社会募捐,比例各占多少,等等。

本文对法律的审查和评估的标准谈一些看法,就教于方家。这几年通过对中国立法中一些问题的探索,发现法律中的问题,法律文本中所存在的问题,往往通过对文本本身的检查和评估是很难发现问题的,往往是在实践中,法律问题,法律文本中的问题在进入实践层面以后,它的问题才能暴露出来。

所以,最主要的问题出现在立法权限上。其实前面的两个标准即合宪性和合法性标准就表达了法律统一,但是为什么这里还要特别强调一下?因为这个问题是我们绕不开的问题。

但是合理性不是通过这种形式化的标准就能够找出来,它是建立在对正当性的这样一个认识基础上所做出的分析。这三个概念其实在法理上没有好好讲清楚,什么叫抵触、什么叫冲突,什么叫不一致?比如前面讲的大学生结婚的案例,教育部规定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但国家婚姻法关于结婚条件中并没有这样的规定,这样一来,它就涉及公民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即结婚自由权利,而教育部的规章则对它做了一个限制,就属于限制权利的这样一种行为。

(责任编辑:几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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